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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进口全攻略!

作者:海关总署信息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发布日期:2024-10-18 14:22:42阅读:652
信息摘要:
酒类进口全攻略!

美酒文化源远流长,随着中外文化交流日益频繁,进口酒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那么,进口酒的馨香如何漂洋过海“着陆”中国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前,针对酒类我国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等,均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蒸馏酒是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常见的如中国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等。

发酵酒是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常见的如葡萄酒、啤酒、米酒、清酒、黄酒等。

  指南一

注册、备案

(一)境外生产企业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进口酒类境外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注册申请书;

2.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3.企业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求的声明。

(二)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商

进口酒类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并提供规定的纸质文件材料。

散装酒的进口商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供进口散装酒的国内加工灌装企业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指南二

通关监管

(一)申报

进口酒类进口商或受其委托的申报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进行申报。

进口酒类需提供原产地证明。美国输华葡萄酒应提供《葡萄酒出口证书》,日本输华葡萄酒应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

(二)监管

现场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对进口酒类实施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等监管措施。

进口酒类如需取样送检,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取样送检的进度。

(三)合格评定

现场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指南三

进口酒类标签

进口酒类进口商应当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酒类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预包装酒类标签,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如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进口酒类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

●乙醇含量大于等于0.5%的饮料酒类,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标签: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标签: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标示;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指南四

法律责任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进口商应当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酒类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进口商发现进口酒类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指南五

温馨提醒

(一)个人携带进境:15天内首次进境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港澳地区的内地居民,可免税携带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其他旅客可免税携带进境酒的限量为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1.5升以下);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须物品。不满16周岁者不准带进酒。

(二)个人邮寄进境: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个人跨境电商渠道: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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